湖北文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8-03-1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创建文明、舒适、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作为对学生进行住宿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管理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襄樊学院在籍普通本、专科生,以及研究生、全日制自考助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入住公寓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公寓提供的生活、学习资源。

(二)对公寓内违纪行为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公寓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三)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服务、管理工作有建议和监

督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入住公寓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 按规定缴纳公寓住宿费用。

(三) 主动参与公寓建设,营造良好住宿环境。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公寓所有寝室,由公寓中心统一管理;学生住宿由学工处公寓中心安排,学生不得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空置床位,不得自行相互调整,不得随意搬出。如需调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学工处同意后,由公寓中心安排调整;系(院)如需调整学生寝室,应报学工处批准,由公寓中心安排调整。

第七条  新生入学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应出示缴费凭证方可住宿。休学、退学、转学等应在公寓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离校。如未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用连续计算。

第八条  学生公寓住房钥匙由公寓中心统一配制,学生每人一把,应妥善保管。若有丢失,及时报公寓中心另行配制(配制费自付),学生不得自配、转借钥匙。

第九条  公寓中心公用钥匙主要是供维修之用,一般情况下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借钥匙,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值班人员在验明证件后作好登记,方可借用。

第十条  寒暑假需住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院)辅导员同意后报公寓中心审批,公寓中心根据情况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毕业生毕业时应按时离开学生公寓。若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离校的,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由公寓中心统一安排;如未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学校不负责因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公寓内个人物品损失。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公寓住宿。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在公寓外住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公寓外住宿:

(一)家庭所在地离学校1公里范围内的;

(二)身患疾病,生活需要特殊护理的;

(三)学校认定其它确需在外住宿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学生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 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二)家长持有效证件来校说明情况并签署意见;

(三)填写《襄樊学院学生公寓外住宿申请表》,并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承担个人在外住宿应负的责任,经公寓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在外住宿。公寓中心和各系(院)要建立校外住宿学生管理档案,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严格考勤,注意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动态与行为表现,发现问题及时向家长和学校反馈。

第四章  公共财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所有房屋、室内外设备设施均为学校财产,人人都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人为损坏。

第十六条  公寓配备的家具未经批准不得带出室外。

第十七条  公寓住宿学生要爱护一切家具及设施,凡有人为损坏或丢失者,须照价赔偿;若无法查出损坏当事人,则由该公寓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坏公共财产者,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自然损坏的公共财产,由寝室长报修,公寓中心负责维修。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定时限流,定量免费、节余留用,超量收费”的管理办法,“节余留用”以一学年为期限。

第十九条  全年以11个月计算,学生公寓按所住人数,每人每月供电4度、供水3吨,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超出部分按学院有关规定标准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不得违章用电。不得擅自私拉、改装供电、电话、网络线路,变更电器位置;不得私自拆装或损毁电器;不得在电线上晾晒、悬挂衣物;不得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熨斗、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洗衣机等;不得使用劣质电器;台灯、充电器应远离蚊帐、棉被、衣物等易燃品;人走灯息,并停止使用所有电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提倡节约用水、用电,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水电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遵守下列卫生规定:

(一)合理制定值日表,各寝室保证每天有值日生负责清扫,做到寝室内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房间整洁干净。

(二)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不乱泼乱倒。

(三)不得将容易导致堵塞的物品丢进厕所便池内,学校不承担人为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疏通费用。

(四)公寓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环境卫生,住宿学生负责寝室卫生。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属集体宿舍,每个寝室应选出一名寝室安全员,加强自我管理。物品应妥善保管;大件物品应在各楼栋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出入。学校不承担非管理过错而发生被盗或被损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带入公寓的计算机,经公寓中心登记后方可带入。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计算机;如为他人违纪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拥有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执行安全用电规范,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非管理过错而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二十五条  增强安全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在公寓区内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公寓值班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不得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炊事用具和酒精炉;不得焚烧废纸杂物;不得燃放烟花、炮竹;不得点蜡烛、抽烟;不得在学生寝室出入口、走廊和安全通道口堆放杂物、停放车辆;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及管制刀具;不得破坏防盗栏(网);不得损坏或擅自使用灭火器和消防设施;遇有火警、盗警应及时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并向值班室和保卫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非公寓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应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无有效证件者,不得进入公寓楼内。学生出入应自觉接受公寓值班人员检查询问。

第二十八条  学生接待来客,要经允许,凭有效证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离开时应主动注销,不得在公寓留宿。

第二十九条  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得攀爬门窗、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学校不承担由此出现的人身安全事故责任。

第八章  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遵守作息制度规定的作息时间,学生公寓门卫应准时开关大门。晚归学生须出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方可进入。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嘻戏、喧哗;以衣着得体;就寝期间保持安静,不得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事情。

第三十二条  男性公民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性公民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男生公寓;不得私自留客。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区经商、推销商品、散发及粘贴商业广告。

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公寓区内养宠物。

第三十五条  两轮以上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区;各种车辆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楼内;学生的车辆一律停放于指定地点。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工部(处)会同各系(院)共同抓好公寓区内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寝室文化。

第三十七条  保卫部门加强公寓安全巡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治安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稳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寓中心应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提供优质服务;联合有关部门对公寓违纪事件调查取证;掌握公寓学生的安全隐患动态。

第三十九条  各系(院)应每周开展寝室卫生检查,定期开展学生寝室评比活动,主动抓好所属学生寝室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条  政工人员及辅导员应深入学生寝室了解寝室建设状况,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学生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自治组织应每周开展卫生检查,了解寝室

建设状况,掌握公寓管理信息;协助公寓中心和各系院开展公寓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里的表现作为系评优和评奖的依据,并纳入学生学年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和学生课外素质学分的评定工作。违反以上规定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襄樊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经学工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9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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