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8-03-15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卧龙英才”称号。

第三条  优秀学生获得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按时报到注册;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评选学年度精读书籍不少于5部(其中学校推荐书目不少于3部)

(六)评选学年度参与义工服务活动时间在20小时以上;

(七)健康状况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四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秀;

(二)学习成绩优秀;

(三)在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校园活动、社会服务

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学生中具有标杆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评选学年度考试课程总成绩名列班级前20%

(二)在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校园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评选学年度考试课程总成绩名列班级前40%

(二)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中表现突出,具有务实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忠于职守,办事公道正派,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大学期间考试课程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优秀并居本专业前列。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体育艺术类和专科学生通过英语三级考试);

(二)在校期间曾两次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或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在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校园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毕业生,应优先评选或破格评选。

第八条  “卧龙英才”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是在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校园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特长的学生。一般分为自强之星、读书人物、青年志愿者、科研明星、英语明星、创业明星、体

育明星、健美先生、校园歌手、微博达人、网络高手、微电影高手等类别;

(二)“卧龙英才”的评选条件由各评审会确定。

第九条  优秀学生的评选材料应按时一次性上报,材料不全、失实或不符合要求者一律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条  评选时间及表彰名额

(一)三好学生标兵每年11月评选,每年不超过10人;

(二)三好学生每年11月评选,表彰人数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10%;获得“优良学风班”称号的班级另增加10%的名额,获得“优秀寝室”称号的寝室另增加2个名额;

(三)优秀学生干部每年11月评选,表彰人数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1%;获得“优良学风班”称号的班级另增加3个名额,获得“优秀寝室”称号的寝室另增加1个名额;校学生会、学生助理班主任和各学生社团干部由学工部(处)·团委会同二级学院组织评选,不占用二级学院表彰名额;

(四)优秀毕业生每年5月评选,表彰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5%。获得过“优良学风班”称号的班级另增加10%的名额,获得过“优秀寝室”称号的寝室另增加1个名额;

(五)“卧龙英才”按照自然年度评选,一般在12月结束。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及奖励

(一)三好学生标兵由二级学院推荐,人数不超过2人,学工部(处)·团委组织评审会负责评审工作;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应通过PPT等形式向评审会展示(汇报)其学习成绩、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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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社会工作、学术成果等情况;经学校评审会评审后确定人选,由学校发文表彰。

(二)“卧龙英才”由学生自荐,二级学院推荐,学工部(处)·团委会同各二级学院评审会负责评审;经学校评审会评审后确定名单,由学校发文表彰。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二级学院组织评选。本着客观公正、严格、透明的原则具体实施,评选结果应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处)·团委汇总,由学校发文表彰。

(四)学工部(处)·团委负责印制荣誉证书,二级学院负责为优秀学生获得者打印荣誉证书,并报学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颁发。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校园“卧龙英才”获奖数量作为学校对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团委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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