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8-03-1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秉承“淡泊明志,宁静致远”的校训,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等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襄樊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健康复查由学校医院依据国家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所在系(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旷课。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缴齐当年应缴学费者,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十一条  本科基本学制4年,专科基本学制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其中本科为36年,专科为2.55年。超过此年限,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缩短修业年限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十三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业并取得相应学分(各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所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当学期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否则将视情况分别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考试以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考查以百分制或者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第十七条 学生缺课达到一定的时数,取消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必修课和限选课应予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或者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学期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应予重修。重修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之后,辅修其它专业课程;对修完辅修专业规定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辅修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批准可以休学;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必须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计算。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系(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学生医疗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合格的,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  休学、停学期满准予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院)考核,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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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以上者;

(四)由文科专业转入理工科专业或由理工科专业转入文科专业(文理兼收专业除外)者;

(五)一般专业转入特殊专业(即招生录取时有单独考试的专业)或由特殊专业转入一般专业者;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七)已达到退学程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节  学业警告、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学计划

规定的同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给予学业警告。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一)连续两个学期受到学业警告者;

(二)各学期累计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的课程除外)学分达到20--30学分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随下一年级进行,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学分制学生应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解除试读,恢复学籍,否则予以退学。

若试读一年其在校学习时间将超过其学制两年的学生不得试读。

第四十条  学生试读期间,应补交一年的学费。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三次受到学业警告者;

(二)各学期累计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补考或重修及格者除外)超过30学分者;

(三)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条件者;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业年限(本科6年、专科5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按以上规定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学生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一周后,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的有关费用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五条  凡是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一年(专科生可提前半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其拟毕业时间的前一年向所在系(院)提交书面申请,经系(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按规定学制年限(本科4年,专科3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需在规定学制年限到期的前一学期(例如,本科生在第7学期,专科生在第5学期)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后,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毕业和学位授予: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二)具有毕业资格并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经批准按另一专业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除发给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外,另发给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结业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的学生,可在毕业答辩后一年内重做一次并重新答辩一次,合格者准予毕业;一年内不重做、不答辩、答辩未通过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补做毕业论文(设计)须按规定缴费。

(二)凡课程考核不及格未取得毕业资格结业的学生,在其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返校重修,重修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一年未返校重修或重修不合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三)结业学生返校重修期间的食宿、交通、学费自理。

(四)结业学生经重修或重修考核取得毕业资格,只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

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关于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和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活动,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和侵害公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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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

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共建文明、舒适、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文艺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公告等方式送交。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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