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注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襄樊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政发【2008】9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注册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和学生学期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进行信息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教务处、学工处、招就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有关学生注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
第五条 教务处是全面负责学生注册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在学校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学校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教务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的学期注册工作。
新生的入学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新生应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后才能取得学籍。新生注册时间在新生资格审查期结束后进行。
第九条 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条 已经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需要办理注册手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办理复学手续时需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要办理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在注册前,应先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凭缴费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按规定申请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凭贷款(资助)或缓缴手续证明办理注册手续。缓缴期不得超过一学期。
第十二条 每年新生资格审查期满后,学校招生部门应将最终确认的新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电子注册。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根据国家规定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年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延长修业年限、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所
在院(系、部)应及时督促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教务处。
第十四条 学生应如实向学校填报有关学籍管理所需的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进行信息更改。
第四章 注册流程
第十五条 注册必须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亲自办理,不允许他人代为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在办理学期注册手续时,必须出具学校财务部门的缴费凭证(或贷款、缓交手续证明)。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将对学生的有关信息(包括体检复查)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才予以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复查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对复查未合格者,由招生就业处通知本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格者,由招生就业处提供学籍所需信息,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按以下程序,取得相关凭证后办理注册手续:
(一) 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凭相关部门助学贷款批件办理注册手续。
(二) 未能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申请缓缴学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凭相关部门同意缓缴学费批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凡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在正常注册期限
内向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凭请假手续到教务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第二十条 在籍学生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2周以内由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在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审核的基础上,报学校教务处批准,方能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章 未注册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学生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视为未取得学籍或未延续学籍,学校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予安排选课;
2、不予安排课程考核;
3、不予记载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超过缓注册期三个月,经劝告仍不履行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以校历(或录取通知书)为准;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注册管理引发的争议,由教务处负责受理,并报请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