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襄樊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各二级学院和有关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21至27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普通教育学生毕业资格;
(二)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5-7人组成,成员名单由各二级学院提出,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院拟授和不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
单,在本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研究本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问题,向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提出本院授予学士学位有关事项的建议。
第五条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标准
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的学士学位:
(一)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二)学位课程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三)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及以上等级考试;
2、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一级及以上等级考试;
3、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等级考试。
(四)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外语专业的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
3、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
4、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类别的学位英语考试。
(五)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经学校认定在学术上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者,经学位办认定并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其第五条之(三)、(四)款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二)在校期间学位课程学分绩点未达到2.0及以上的;
(三)英语、计算机水平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
(四)经二级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
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标准,对本院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逐个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二)二级学院公示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接受师生监督;
(三)二级学院向学校学位办报送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及相关材料;
(四)学位办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会议有效),以无记名表决方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决定各二级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7级学生开始实施。2005、2006级学生仍执行原《襄樊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政发〔2005〕120号)。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